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玉明。
申请执行人:邹德晓。
被执行人:邵冲,丛海建。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6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