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773-1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刚,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杨金芳,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金芳的银行存款、收入757449.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记员叶伟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