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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773-1号

王雪刚、杨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雪刚,杨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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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773-1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刚,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杨金芳,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金芳的银行存款、收入757449.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记员叶伟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