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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315号

朔州市平鲁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朔州市平鲁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平鲁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苗圃路60号(原井坪镇西坪***号)。法定代表人朱世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靖,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村。法定代表人刁友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少华,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计划经营科科长,住朔州市X区X街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上诉人朔州市平鲁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朔州市平鲁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世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靖,被上诉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贾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赵彩兰

审判员  李中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