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5294号
原告:张朝设。
委托代理人:肖军、张彦周,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
法定代理人:汤国华。
被告:郑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设诉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设杭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设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设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朝设杭负担。
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哲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