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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5294号

张朝设与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朝设,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5294号

原告:张朝设。

委托代理人:肖军、张彦周,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

法定代理人:汤国华。

被告:郑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设诉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设杭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设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设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朝设杭负担。

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哲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