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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120号

李元军与孙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元军,孙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120号

原告:李元军,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永红(又名孙志红),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军诉被告孙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元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元军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