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119号罪犯罗杰,男,1986年11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景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11月30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0年2月25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7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2015年3月2日裁定对罪犯罗杰共减刑四年零七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审判员向艳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韬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