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832号
原告: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黎XX。
委托代理人:刘美彤,系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兰,系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阿普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晴。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