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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832号

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阿普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阿普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832号

原告: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黎XX。

委托代理人:刘美彤,系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兰,系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阿普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晴。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