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991号原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占,董事长。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马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