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57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44年5月25日出生,岳阳市人,住岳阳楼区巴陵中路12号。被执行人斜某某(又名黎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岳阳市人,住汩罗市长乐镇团山村鲁家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斜某某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楼执字第1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谭余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