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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5执66号

彭清远与唐天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清远,唐天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彭清远,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唐天宇,男,侗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天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缴纳案款1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申请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唐天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天宇有工资收入483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天宇在镇远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2000.00元,至本院解除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珠  泽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杨  秀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寿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