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23民初1409号

杨某甲、张某与杨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409号原告杨某甲。原告张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春兵,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张某诉被告杨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张某以庭外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张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吉艾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