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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845号

梅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梅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845号原告梅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