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受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育新路22号金合大楼909室,组织机构代码:054408917。
法定代表人:万国庆,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萌,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南一路4号供销合作社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7364410-2。
法定代表人:邓赛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六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9053-1。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赛平,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孟云模,男,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2015年2月4日接受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江西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1261.58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6242.5元(江西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962.2万元),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邓赛平、孟云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5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为9622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到位2077983.19元,尚欠7544016.8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国栋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厉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