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鄂0103民初1768号原告孙克英。被告刘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英与被告刘昱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克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克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郑 阳 关注公众号“”
孙克英与刘昱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鄂0103民初1768号原告孙克英。被告刘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英与被告刘昱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克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克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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