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332号罪犯张关武,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2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关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宜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关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关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关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