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95号之二申请人朱莹,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珍国,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03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珍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朱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知,叶珍国为了逃避执行,将应得的征收款以的名义签订征收协议并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振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乐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