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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495号之二

朱莹、叶珍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莹,叶珍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95号之二申请人朱莹,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珍国,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03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珍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朱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知,叶珍国为了逃避执行,将应得的征收款以的名义签订征收协议并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振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乐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