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周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书,确定此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1774.50元(含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履行完毕案款且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1元被执行人关某某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楠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俊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