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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财保138号

云南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艳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艳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138号

申请人:云南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区*号平台**幢***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萍、和三妹、苏文新,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刘艳萍,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人云南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艳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艳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9249.36元(大写:叁拾玖万玖仟贰佰肆拾玖圆叁角陆分)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艳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9249.36元(大写:叁拾玖万玖仟贰佰肆拾玖圆叁角陆分)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 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