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号(长兴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弟,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刘光禄,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采购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林文弟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案涉《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可向东莞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原审法院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