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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辖终487号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文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文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号(长兴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弟,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刘光禄,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采购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林文弟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案涉《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可向东莞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原审法院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