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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112号

何建民、三河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建民,三河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民,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三河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燕顺路西9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60134783-5。法定代表人杨建青,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三河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三河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