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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199号

阮振龙、陈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振龙,陈尚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阮振龙,男,1945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陈尚林,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所地陆川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阮振林申请执行陈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陆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雄军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健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