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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赵万义与被执行人王贵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万义,王贵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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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赵万义,男,1949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1门*号。被执行人王贵恩,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关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赵万义与被执行人王贵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万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师治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