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国凌,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潘志俊,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3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钢商初字第389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