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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4172号

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牛区森虹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牛区森虹建材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84号1幢4楼5号。法定代表人范得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森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府钢材物流中心3栋15号。经营者黄中富,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牛区森虹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文飞

代理

审判员  唐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刘玉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