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753号罪犯谭强,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以(2005)思中刑一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谭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6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54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执行机关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谭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残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老病残犯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