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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051号

柳迎宁与何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柳迎宁,何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5051号

原告:柳迎宁,女,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何沛,女,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原告柳迎宁诉被告何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迎宁、被告何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2000元;2、被告承担2016年4月27日至返还期间的利息伍拾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沛于2016年4月27日无正当理由收取原告人民币2000元并不愿意返还,明显属不当得利。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口头辩称,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案由应为房屋租赁纠纷,2016年4月27日原告反复察勘我方招租房屋后,双方约定租房,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租期为一年,原告决定租用该房,并通过了支付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住房定金2000元,支付定金后,原告接到外面打进来的电话反悔不租了,称外面有朋友免费提供住房,要求被告立刻退回已付的定金2000元,被告明确告知定金的法定意义,反悔方不得要回,即被没收。原告立刻把收条撕掉,钥匙扔回,并称被告诈骗。对于被告采取死缠烂打,抢包等纠缠行为。双方争执之后报警,报警称被告欺诈,福保派出所出警处理结果“认定不是欺诈”,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原告将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后,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双方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上事实,有转账证明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达成合意,租赁合同上只有被告签字而没有原告签字,所以租赁合同未成立。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合同相对于租赁合同属于从合同,租赁合同属于主合同。本案中,由于主合同租赁合同没有成立,被告收取原告的2000元应予以退还,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定金及利息理由成立,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柳迎宁20**元并支付利息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庆  云

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

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霞

书 记 员 郑周瑾(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