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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959-1号

申请执行人蔡亚祥、曲中仁与被执行人刘书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亚祥,曲中仁,刘书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959-1号

申请执行人:蔡亚祥,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曲中仁,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书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亚祥、曲中仁与被执行人刘书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于2016年4月15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刘书文银行储蓄存款6,716.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张 革

审判员  王少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玉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