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22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波,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XX,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白丹,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明,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生林,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白丹、王明、王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白丹、王明、王生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高亚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