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2110号
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金邦澳式卷帘门商店。经营者:蒋宝环,个体工商户。
被告:贾建,农民。
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金邦澳式卷帘门商店诉被告贾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金邦澳式卷帘门商店经营者蒋宝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金邦澳式卷帘门商店诉称:被告欠我防盗门款款42775元,要求被告给付。被告贾建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盗门,价款42775元。2014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防盗门款,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迁安市迁安镇金邦澳式卷帘门商店防盗门款42775元。案件受理费869元,由被告贾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立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郭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