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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1524、1527号

杨军与武海燕、陶雪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军,武海燕,陶雪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524、1527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女被执行人武海燕,女被执行人陶雪娜,女本院在执行杨军与武海燕、陶雪娜保证合同纠纷两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英杰

审 判 员  张洪春

代理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孟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