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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310号

陈德龙、林腾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龙,林腾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龙,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腾高,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60410421X,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仙安村樟江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龙与被执行人林腾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涵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德龙与被执行人林腾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