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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831号

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平顶山市晶瑞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平顶山市晶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831号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锭。机构代码79675011-3。被告平顶山市晶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永豪。

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晶瑞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中宇

审判员  陈兆丰

审判员  靳英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