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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438号

李侠英与刘焕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侠英,刘焕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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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38号

原告:李侠英,女,1971年12月10日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焕云,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侠英与被告刘焕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侠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侠英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