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38号
原告:李侠英,女,1971年12月10日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焕云,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侠英与被告刘焕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侠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侠英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