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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50号

苗东兴与胡伟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苗东兴,胡伟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50号原告苗东兴,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胡伟峰,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代表人张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东兴诉被告胡伟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苗东兴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许勇花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