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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977号

柳法美与陈六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柳法美,陈六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977号原告柳法美。被告陈六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法美与被告陈六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法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柳法美承担。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郑笑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