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977号原告柳法美。被告陈六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法美与被告陈六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法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柳法美承担。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郑笑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