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593号原告赵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雨锦 搜索“”
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593号原告赵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雨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