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094号原告张丽杰,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关伊君,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白武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杰、关伊君与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杰、关伊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张丽杰、关伊君负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