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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20号

王光绪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光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0号原告王光绪,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张阵,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街43号双龙大厦。负责人刘汉信,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磊,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范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绪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光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光绪承担。

审判员  林玉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