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484号
原告:解改红,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景素,女,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系原告解改红之母。
被告:常占筠,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解改红与被告常占筠扶养纠纷一案,原告解改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改红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解改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改红负担。
审判员 XX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