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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1484号

解改红与常占筠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解改红,常占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484号

原告:解改红,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景素,女,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系原告解改红之母。

被告:常占筠,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解改红与被告常占筠扶养纠纷一案,原告解改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改红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解改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改红负担。

审判员  XX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