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屈祖英。申请执行人刘亚燕。申请执行人刘克荣。被执行人汪景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祖英、刘亚燕、刘克荣与被执行人汪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景龙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景龙有车牌号为吉XXXX**/吉XXXX**挂重型仓柵式半挂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汪景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吉XXXX**/吉XXXX**挂重型仓柵式半挂车;
二、拍卖被执行人汪景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吉XXXX**/吉XXXX**挂重型仓柵式半挂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