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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民初369号

杨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369号原告杨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杨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云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云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克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