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959号申请执行人庄永红,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建萍,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庄永红与被执行人陈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泽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