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140-1号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吴常旭,该社理事长。被告陈景库,男,汉族。被告张志刚,男,汉族。被告张聪颖,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景库、张志刚、张聪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聪颖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要求将被告陈景库、张志刚位于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予以冻结,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聪颖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
二、将被告陈景库、张志刚位于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那 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