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人,现住本村,系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人,现住本村,系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涉县木井乡人。刘某某诉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紫涵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紫涵同意本案结案并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2014)武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