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俊,无业。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分别于1993年7月、2013年5月、2015年1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苏128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俊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朱俊退赔人民币三千零二十一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陆某一千三百八十元、周某六百零六元、许某一千零三十五元。原审被告人朱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俊撤回上诉。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晓蓉
代理
审判员 祝年玺
代理
审判员 韩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