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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904号

韩××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904号原告韩××。被告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凤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学露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