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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1364号

邱梓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靖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行终1364号上诉人邱靖玮(一审原告邱梓传之子),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宏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金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吴珊,女。委托代理人张承方,男。

上诉人邱靖玮因邱梓传(已死亡)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24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邱梓传因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未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国土部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5)6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该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4.1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对违法使用土地进行查处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邱梓传向国土部提交查处申请,主张其承包土地被违法使用、侵占等问题。国土部对邱梓传的上述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邱梓传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土部关于邱梓传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7.1.1、第7.1.2对于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作出规定。国土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国土部收到邱梓传举报后,认为其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权限范围,根据邱梓传举报涉嫌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地等情况,将举报材料转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线索核查以及调查处理,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邱梓传认为国土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确认国土部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国土部履行查处职责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国土部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邱梓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7月30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虽然邱梓传与其他14名村民分别向国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其复议针对的行政行为属于同类事项,复议请求亦相同。国土部针对邱梓传及其他14名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未侵犯邱梓传等人的合法权益。邱梓传关于国土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违反一事一议的原则,程序违法等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对邱梓传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邱梓传的全部诉讼请求。邱靖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上诉人的承包土地被违法侵占,属于国土部门查处的职权范围,上诉人与其他14位村民因福建省内各级国土部门、政府部门存在相互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上诉人只能向国土部提出查处申请,实属无奈之举;第二,国土部对上诉人递交的《查处申请书》只是进行了转办,并未跟踪上诉人案件的进展,更没有在得知上诉人起诉状中所列事项后进行追查当地国土部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被上诉人作为国土部门的最高管理部门,上诉人的承包地被违法侵占却无处申冤,国土部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调查、督促、管理职责,保障中国公民的人权、物权、民主权利等;第四,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被一审法院全部采纳。综上,上诉人提出了查处申请,但国土部及下级国土部门均没有实质调查处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国土部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国土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邱靖玮提交了(2015)仓行初字第239号和(2015)台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二审证据,以证明上诉人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请求查处本案相同诉求,被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判决为上诉人与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纠纷裁判结果,与本案国土部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亦不能证明国土部在本案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邱梓传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村民。2015年3月2日,邱梓传向国土部邮寄了查处申请书,主张其在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的承包土地,被不明身份人士进行填土、占地,给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故要求国土部对不明身份人士违法填土占地、毁坏其承包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赔偿其损失。在邱梓传向国土部提出查处申请的同时,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其他14位村民亦向国土部提出查处申请,均是要求国土部对不明身份人士违法填土占地、毁坏其承包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赔偿其损失。同年3月4日,国土部收到上述15份申请。同年3月10日,国土部将上述申请转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处理。2015年6月8日,邱梓传以及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其他14位村民认为国土部没有对其举报进行查处系不履行法定职责,故以国土部为被申请人,分别向国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均是请求依法确认国土部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对其查处申请作出答复。同年6月12日,国土部受理了邱梓传及其他14名村民的复议申请。针对上述15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国土部于同年7月30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了邱梓传以及其他14名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决定于同年8月5日邮寄送达给邱梓传等人。邱梓传认为国土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国土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确认国土部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国土部履行查处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并具有管辖权为前提,包括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均应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7.1.1及第7.1.2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具体规定,国土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邱梓传所提出的举报事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等涉嫌违法情节不符合前述法律和规章中规定的应由国土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范围,故国土部收到申请后将举报材料转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调查处理,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邱梓传要求确认国土部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其与其他14位村民因福建省内各级国土部门、政府部门存在相互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只能向国土部提出查处申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所主张的国土部应追查当地国土部门的违法行为的诉讼意见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亦不属于国土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中,国土部收到邱梓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邱梓传,故国土部的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邱梓传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邱靖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邱靖玮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支小龙

代理

审判员  哈胜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