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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1119号

郑某敏诉周某强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敏,周某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119号原告郑某敏,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周某强,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敏诉被告周某强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敏承担。

审判员 郑 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