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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09号

施作贵、李勇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作贵,李勇龙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施作贵,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勇龙,男,1979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作贵与被执行人李勇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