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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执85-1号

宋月波、刘华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月波,刘华胜,刘风霞,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宋月波,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刘华胜,男,汉族,1947年12月8日出生,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刘风霞(刘凤霞),女,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风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华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华胜、刘风霞(刘凤霞)、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华胜、刘风霞(刘凤霞)、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根据权利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华胜、刘风霞(刘凤霞)、沧州华升现代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至我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缴 健

审判员 张红星

审判员 XX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